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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明确,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、新就业无房职工、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类群体,同时对三类群体的申请渠道、审核流程及时限要求、轮候配租等有关工作进行明确。符合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,轮候期内,鼓励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,《办法》确定了补贴保障范围及发放标准。
此外,《办法》明确了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、房屋使用、共用设施维修责任、物业费收缴、退出保障、调房换房等具体内容。
突出兜底保障方面,按照国家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,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两类。其中,公租房侧重于保障城镇户籍家庭,尤其是加强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。对低保、低收入、孤寡老人、退役军人等群体优先保障,明确拥有高档汽车、人均住房面积等限制条款。对收入较低的群体进行重点保障,体现公租房保障政策的“兜底”功能。
突出以人为本方面,对残疾、大病、孤老、军烈属等特殊保障群体,收入限制放宽至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%;在房源配租环节,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年龄、健康状况、代际结构;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众,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限等。通过细节性、暖心性的规定,进一步提升保障对象的满意度。
突出工作质效方面,贯彻落实国家、省有关政策规定,明确市、县(区)两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,对涉及的办理时限、具体标准等均给予明确,为更好指导各县(市、区)具体工作提供重要制度保障。
加强组织保障方面,市级层面由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监督,市直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配合做好公租房相关工作。各县(市、区)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准入审核、分配、退出、运营管理等工作。市、县(区)两级协同推进,统筹做好公租房管理服务工作。
强化服务管理方面,完善以保障对象满意度为导向的运营管理机制,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、联审和核对机制,推动“公租房保障一件事”办理,简化申请材料,缩减审核流程及环节,进一步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。
强化监督管理方面,住房保障部门、相关单位、街道(乡镇)等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,加强对公租房管理全过程监管,对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,或者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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