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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车管所(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); 2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历下区大队车管所(高新区港西路1111号); 3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市中区大队车管所(市中区郎茂山路8号); 4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槐荫区大队车管所(槐荫区张庄路400-8号); 5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天桥区大队车管所(天桥区二环西路与美里路路口向东400米路南); 6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历城区大队车管所(历城区工业北路12222号); 7、济南市公安局支队长清区大队车管所(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(平安南路)齐鲁汽车生活广场院内); 8、平阴县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平阴县万商城); 9、济阳县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济阳县纬四路81号); 10、商河县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商河县尹巷镇马探辉村西首); 11、章丘区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章丘区新东外环南首路东侧校对面);12、莱芜区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安仙村驻地);13、钢城区公安局大队车管所(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华圣路)
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: (一)改变车身颜色的; (二)更换发动机的; (三)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; (四)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; (五)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; (六)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。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。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和第(三)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;属于本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,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变更登记: (一)改变机动车的品牌、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,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; (二)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,但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; (三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机动车被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。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,不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的第(五)条和第(六)条。属于变更颜色的,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,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,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,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。
164号令第十七条 (四)属于更换发动机、车身或者车架的,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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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: (一)改变车身颜色的; (二)更换发动机的; (三)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; (四)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; (五)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; (六)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。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。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和第(三)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;属于本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,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办理变更登记: (一)改变机动车的品牌、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,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; (二)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,但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; (三)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机动车被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。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,不予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的第(五)条和第(六)条。属于变更颜色的,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,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。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,审查提交的证明、凭证,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,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。
164号令第十七条 (四)属于更换发动机、车身或者车架的,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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